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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級 毒品

海洛因、嗎啡、鴉片、古柯鹼

 

 

製造、運輸、販賣第一級毒品者,處死刑或無期徒刑;處無期徒刑者,得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
 

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,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 

轉讓第一級毒品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 

持有第一級毒品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。

施用第一級毒品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第二級 毒品

安非他命、搖頭丸、大麻、搖腳丸、一粒沙

 

製造、運輸、販賣第二級毒品者,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,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轉讓第二級毒品者,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持有第二級毒品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。

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第三級 毒品

FM2、小白板、丁基原啡因、K他命

 

製造、運輸、販賣第三級毒品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
 

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轉讓第三級毒品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持有第三級毒品者,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 

施用第三級毒品者無刑責

第四級 毒品

蝴蝶片、安定、煩寧、一粒眠

 

 

製造、運輸、販賣第四級毒品者,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、施用毒品之器具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轉讓第四級毒品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持有第四級毒品者,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 

施用第四級毒品者無刑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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